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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0-07-30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 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享受期限


        纳 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自主申报,无需备案,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 》备查。


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计算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 业,其所属行业符合其他有效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