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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锚定稳企业保 就业目标进一步做实做细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1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强化“六稳”“六保”举 措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人民银行等相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总体 要求,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有效传导实施,有效应对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促进我 省中小微企业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经 营秩序,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增加中小微 企业信贷投放
        (一)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继续加大信贷投 放力度,力争全年贷款增量和增速高于 上年。提高民营小微企业 贷款占比,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吉林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二)落实好国家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 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 2020 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 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机构自主协 商延期还本付息。(责 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增 加对小微企业 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 纯信用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 中心支行、吉林银保 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缓解重点领域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 贷、压贷,支持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 银行长春 中心支行) 
        (五)发挥好创业担保贷款稳定就业、扶持创业作用。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和贷款用途,合伙创业个 人贷款额度提高至 22 万元。贫困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250BP,其余地区贷款 利率上限为 LPR+150BP。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合同签订日约定的 LPR 的 50%给予贴息。(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六)高效有序开展政银企对接。 对省内市场主体分类施策,对重点领域核心企业、规上企业开展名单式银企对接,充分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缓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提升企业带动就业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 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 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 
        (七)有效发挥“吉企银通”――吉林省小微企业融资申报 系统功 能。组织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广泛开展线上银企融资供求 对接,力争全年实现系统对接融资额超过 50 亿元。依托“吉企银 通”建立线上首贷中心、续贷中心,提供专属化、定制化信贷服务 ,有效提高首贷小微客户数量,力争 2020 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 高于上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八)创新深化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模式。深化推广“银担 合作”“银保合作”“银税互动”“预付贷”“周转贷”等信贷产品 模式,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 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加快推动核心企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应 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指导吉林银行 6 月末实 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推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年底前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责任单位:人民 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工信厅、省商务 厅、省税 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数局) 
        二、着力用好用足货币政策  
        (九)深入落实 1 万亿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政策。运用再贷款政策重点支持脱贫攻坚、禽畜养殖、外贸、旅 游娱乐、住宿餐饮、 交通运输、零售批发、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领域。优先支持涉农 票据、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重点支持票面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票据。力争全年累计投放 再贷款 150 亿元,累计办理再贴现 150 亿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积极落实开发性、政策性银 行 3500 亿专项信贷额度。力争吉林省专项信贷额度达到 100 亿元,并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 微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一)用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到期的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延期还本付息的,可向人民银行申请签订利率 互换协议,人民银行给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1%的政策激励。贷款延期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二)用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按照贷款金额 40%的比例给予零成本资金支持。贷款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 中心支行) 
        (十三)深化落实定向降准政策。加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和普惠金融领域优惠存 款准备金率政策 释放资金运用情况的常态化考核,推进释放资金与“三农”、小微 等薄弱环节信贷发放量相匹配。(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四)强化宏观审慎评估逆周期调节力度。对因贷款增长较快导致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但其他考核项目均达标的地方法人 金融 机构,评估结果由 C 档上调至 B 档。对评估结果为 A 档,但 评估期贷款同比少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评估结果下调至 B 档。(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十五)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密切监测银行机 构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变化,督促银行机构 将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 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 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指导省、市两级市场利率定价自 律机制加 强自律管理,规范金融机构非理性定价行为,保持存款利率水平 基本稳定。(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三、着力落实金融监管政策 
        (十六)改进银行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严 格落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 营企业、制造业、商贸服务企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 权限。进一步改革完善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 制,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鼓励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转移 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 
        (十七)完善银行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 10%以上。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将小微企 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将授信尽职免责和不良贷款容忍机制有机结合,执行 差别化的容忍度,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责任单 位:吉林银保监局) 
        (十八)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 微企业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 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机构、税务、市场监 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九)优化金融监管政策外部激励。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开展商 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明确“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 不良率的 3 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标准。(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 
        (二十)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鼓励银行 业金融机构将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责任单位:吉林银 保监局)
        (二十一)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 费。严格执行“七 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 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 桥”环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附加成本。继续清理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 支行、省市场监管厅)
        四、着力完善信贷配套支持政策  
        (二十二)更好落实税收政策优惠措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做到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省税务 局)
        (二十三)强化财政资金奖补贴息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奖补激励。对科技小巨人企业获得的非基建类银行贷款、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 息。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充分运用财政奖励资金对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实施代偿或补偿及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资本补充。(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 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 价体系,新设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标准下调 50%以下。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逐步提高担保 放大倍数,降低担保和再担保率,力争政府性 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因疫情暂遇 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免收中小微企业担保费,取消反担保抵质 押要求。政府性担保机构年内新增小微企业和“三 农”主体户数突破 2000 户,担保行业在保责任余额突破 1000 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农担公司专注、专业优势,加大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小微 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0.8%。(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六)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 证保险等产品,适当给予降低保费和延期缴费等优惠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保额和覆盖面。对 2020 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过 3%的企业,给 予 年度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 90%支持,对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上年有出口数据)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 保费予以全额支持。对于在疫情期间组织防控物资进口 的外贸企业,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支持。(责任单位:吉林 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二十七)推动地方 征信平台建设。引导金融机构、企业主动与吉林省惠金信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通联信用公司等征信机构建设的地方征信平台合作,以实现信息有效共享,降低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 不对称,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融资可得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十八)深化政府 放管服改革。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确保 2020 年底前全省剩余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 清。引导小微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不得伪造材料 骗取贷款、补贴, 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九)加大债券融资力度。建立 100 户债券发行企业库,探索建立企业发债综合协调机制,组建吉林 省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债券融资增信举措。鼓励省内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资产支持票据等产品进行直接融资,通过债券市场 获得低成本资金。建立拟发债企业与中介机构常态化对接平台,推动民营企业与全国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开展对接,争取三年内全省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达到 1000 亿元。(责任单位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 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 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 三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实施上市公司倍增工程,完善近、中、远期上市(挂牌)后备 企业梯队,动态建立省级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通过集中入库、批量改制、分级培育,实现上市企业质量与数量双提升。2020 年,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超 1000 个,确保新增 A 股上市企业 3 户以上。(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引导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 早投小。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 机构的市场化合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 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三十三) 提升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放宽银行机构单证签注管理要求,调整银行按规 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条件,简化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 理服贸业务单证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三十四)优化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 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责 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三十五)取消非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 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三十六)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含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可凭企业支付指令在银行直接办理。(责任单 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三十七)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 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汇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三十八)提高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 1 上调至 1.25 后,企业跨境融资额度较之前增长 25%。(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三十九)优化企业开户服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组织银行机构受理企业凭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账户开户业务,探索 运用科技手段为企业开户、变更、销户便利化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 行) 
        (四十)提升便民利企支付服务水平。推动银联吉林分公司牵头与中东集团、欧亚卖场、卓展商场等省内零售龙头 企业开展 合作,在云闪付 APP 中链接商场,方便用户线上支付。加快移动支付便民消费场景建设,深挖与百姓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移动支付场景,如“地摊”、“夜市”等,提升居民消费 体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