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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19-11-20

                       &n bsp;                       &nb sp;                       &nbs 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n bsp;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

                       & nbsp;                       &n bsp;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n bsp;                       &nb sp;                       &nbs p;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 nbsp;                       &n bsp;                       &nb s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 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 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 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 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 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 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 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 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 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 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 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 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 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 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 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 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 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 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 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 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 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 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 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 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 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 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 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 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 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 、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 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 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 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六章 市场开 拓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 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 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 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 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 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 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 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 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 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 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 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 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 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 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 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 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 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 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 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 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 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 起施行。


                      &n bsp;                       &nb sp;                       &nbs p;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n bsp;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 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扩大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 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 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激发中小企业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中小企业 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恪守严格自律、诚信经营原则,规范企业管理,履行 社会义务,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 制,协调、推进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统筹吉林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 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涉 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 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评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支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 、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 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运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创 办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减免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宣 传,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引导中小企业公平参与项目建设。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 构推动调整信贷结构和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 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可以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和吉林省产业政策、财务制度健全、发展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融资合作。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
  引导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大对其 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机构体系,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降低 信贷门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申贷获得率。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第十七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与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采取投贷联动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挂牌、债券融资、股权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依法开展直接融资。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善托 管、挂牌、转让等交易服务功能,引导中小企业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担 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机制,逐步扩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 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支持中小企业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二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建立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特点 的保险服务体系,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信贷额度。
  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为中小企业 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扶 持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 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 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给予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 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培育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法律政策咨询、项目策划、技术支持、 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建立多元投资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并可以依法实行产权分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 导、中介咨询、市场信息、技术转让和项目开发等社会化服务,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二十七 条    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开展供应链创新,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协同创新。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
  运用财政补助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和权益作价出资。
  第二十九条    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等联合建立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技术 联合攻关,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三十条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升智能制造 、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
  支持从事具有公益性、研发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的智能产品以及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研发 制造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融合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制订。中小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申报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老字号等。支持中小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中小企业申 请发明专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 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承担,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完善权利人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涉案物品鉴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 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知识产权咨询辅导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四条     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转化科研成果,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合作,帮助中小企业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推行精益管理,发展中小企业精益管理第三方服 务机构,建立精益管理交流合作服务平台。
  第三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军民两用技术研制、开发和产业化应用。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军工项目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扶持中小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有关政策支持、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
  支持中 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 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编制预算 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采购的项目。预留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 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 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 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研发 机构和合作园区,开展企业并购、资源开发以及营销网络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和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对中小企业在吉林省生产的首台、首套、首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新材料实行认定奖励和保险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 扶持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企业采购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扩大产品销售。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原则,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 辅导、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加快建立吉林省资源共享、协同服务、互联互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引导和带动社会各类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管 理、法律、市场、代理等多功能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和支持民营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代理等服务。
  鼓励专家、企业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志愿性、 援助性服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在行业自律、行业指导、政策宣传、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参 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动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中小企业政策、服务等需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涉及中 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推行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发布等管理制度,改 革管理方式,推行“零见面网上办”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及时发布本部 门涉及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将涉及的办事机构和相关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等信息予以公开,并进行网络答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 小企业申请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办理。对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要求和所需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对有关部门人才管理职能、支持政策、资助资金进行统筹协调,为中 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鼓励中小企业引 进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工人培育体系建设,弘扬工匠精神,通过产教 融合、校企合作等培养模式,不断提升产业工人素质,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企业家培训,提升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 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中小企业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 权拒绝、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联系沟通机制,听取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对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并进行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并利用法律服务资源,推动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 济建设,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 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吉林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整合吉林省公布的涉企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为企业依法缴费和拒绝违法收费提供查询依据。中小企业可以向社会公开收费和罚款单据等信息。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 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 。同一部门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检查情况 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守信履约专项督查制度,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审批、 监督管理等情况开展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 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开、办理有关事项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 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的;
  (五)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及时进行纠 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省人 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颁布实施后,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 nbsp;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 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nbsp;                       &n bsp;                       &nb sp;          吉政发〔2016〕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按照全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推进会和加快软环境建设大会部署要求,切 实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着力补齐短板,强化政策举措,集聚要素资源,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增强民营企业政策获得感,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加快 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一)强化企业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 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大额存单、可转换票据等业务,鼓励银行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扩大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大力开展企业动产、股权和商标专用权 “ 三押 ”融资,扩展存货、排污权、收费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小微企业 “银税互动 ”签约范围,增加诚信纳税企业信贷规模。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 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省级财政连续三年列支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开展 “助保金池 ”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水平, 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低保费担保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等业务,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 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规模,扩大担保比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根据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额和费率水平 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鼓励各市(州)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和保险的增信分险作用。研究设立吉林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整合省内担保资源,以参股或控股方式支持融资 担保机构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加强对企业直接融资的指导。开展企业融资能力培训,加 强企业对利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等融资辅导,引导企业提升融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企业,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主要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债券发行额度0.5‰,给予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加强拟上市民营企业培育,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落实资助奖 励政策。
  (五)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地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县级农信社改制或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为15%。
  ( 六)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逐步扩大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创新投资基金规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引导各类种子基金、天使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金,支 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发展。
  (七)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或利用现有的政府性投资平台或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国家专项 基金提供增信和担保服务。建立民营企业项目申报储备库,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围绕储备项目提供信贷服务,开展申报审查等环节指导工作,提高民营企业项目签约率。
  二、着力培育 创新发展新动能
  (八)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着力培育1000户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年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3%的创新型科技企 业。对经认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按规定优先给予科技立项、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贷款担保优惠费率等政策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项目建设和市场开拓。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 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以上企业,按规定优先给予研发投入 、技术引进、发明专利授权等补助。对特别重大的民营科技创新项目,采取 “一企一策 ”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鼓励各地推广中关村自主创新先行 先试政策。赋予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所得股权,可按比例直接分配 给科研人员和团队,并按股分红。依托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天使、风投、创投等专业化基金,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扶持。
  (十一)鼓励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对我省首台(套、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新材料实行认定奖励和保险补偿。对取得认定并获得使用的省内首台(套、批次) 生产企业给予奖励、保险补偿;对购买使用省内首台(套、批次)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十二)进一步落实科研人员 “松绑 ”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对于离岗创业的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开展职称评审 “双试点”改革,对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在企业中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兼职专业岗位系列和 实绩,专门予以职称认定。
  三、着力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十三)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实施新兴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无人机 、光电子、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3D打印等新兴业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 兴产业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促进发展高端制造业。启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制定发布指导目录,建立重大项目库,围绕《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 ,支持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升级的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专注于市场细分,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 套产品和服务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省级专项支持。
  (十五)引导智能制造业发展。开展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专项行动,滚动实施智能制造 示范项目,支持民营企业推广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开放式设计、柔性制造、个性化定制,鼓励智慧工厂、智能车间建设,打造协同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和网络制造新模式。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 装备在机械、钢铁、危险化学品、民爆、医药等领域应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智能制造项目给予省级专项支持。
  (十六)开展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采取定向培育、专 家辅导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分别开展企业产权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升级、内部管理规范化试点示范,省级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给予专项支持。 到2017年完成500家骨干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100家骨干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促进企业制度转型升级。
  (十七)引导企业争创质量品牌。重点支持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质量 标杆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培育示范工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省政府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 基础管理,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且出台执行的企业和对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实施的企业,省政府按规定分别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十八)鼓励企业 “走出去 ” 开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和合作园区,开展企业并购、资源开发以及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 标注册。对企业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资源回运等,积极予以支持。
  (十九)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实施百强民营企业培育计划,集中打造一批产业链长、创新能力强、市场影 响力大的行业领军大企业、大集团。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申报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促进中小企业加速壮大,对当年首次升入规模统计的工业企业,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
  四、着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二十)营造更 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和公示,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性成本。全面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最大限度释放企业名称资源。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 “两证合一 ”。
  (二十一)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简化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建立和 完善项目立项、用地踏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同步 “并联 ”审批机制,为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提供快速办理 “绿色通道 ”。鼓励各级政务大厅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窗口,通过各级中 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审批事项代办服务。
  (二十二)打通民间投资渠道。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一律 加以修改或删除。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新增建设项目必须公开市场准入标准、技术经济条件和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项目建设。制定并颁布全省企业投资项 目负面清单。地方政府制定年度高速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机场、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天然气等投资项目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持续 推动企业降本减负。深入开展企业降成本专项行动,依据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企业降成本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要求,落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税费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和物流成本、用电用地要素成本、管理成本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正税清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健全要素价格 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法制化营商环境。
  (二十四)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和军民融合。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在竞争性领域不设置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控 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国企改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征集投资者。指导帮助民营企业获得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所需相关资质。大力引导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鼓励符 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在利用军工优势资源、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以及争取国家投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五)促进工业地产项目转型利用。引导未开发工 业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在建的或已竣工的工业地产项目,在符合条件情况下,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重新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可依法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 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二十六)深化民营经济改革试点。继续推进长春市 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城市和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对纳入国家试点示范的城市,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各地区 针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在体制机制改革、要素资源配置、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开展试点,突出特色,重点推进。
  五、着力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七)建立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建立联接县以上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管理、法 律、市场、代理等公共服务。对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考虑服务民营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因素,通过购买公共服务、业务补贴等方式,给予单个平台不超过30 万元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八)建立人才培训服务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力度,建立全覆盖的云端培训平台,实施精益管理、品牌 培育等专业化培训。深入开展 “双万 ”培训,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和储备人才。鼓励手工艺人弘扬工匠精神,传承技艺、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以及矿管、安全、消 防、质监、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等特殊行业培训。对承担政府委托项目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二十九)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 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推进全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 “诚信示范 企业 ”创建活动,推广使用信用评级结果。指导民营和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三十)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水平。鼓励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大型企业、民营资本等投资主体,建立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专项资金支持。依托省创业孵化服务联盟,搭建 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创业孵化功能。将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开发区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三十一) 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支持各地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扩大入驻企业容量,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向中小微 企业聚集区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入驻基地的重点企业,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帮助申报国家专项资金。
  六、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 关系
  (三十二)密切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建立省级领导联系吉商制度,畅通省领导与吉商对话交流渠道。弘扬吉商精神,培育吉商文化,全力建设投资营商环境,着力构建亲、清 新型政商关系。引导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工作,在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人才培训、权益维护、招商引资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商 会、协会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十三)建立重点企业帮扶解困机制。建立省市两级重点民营企业帮扶解困联席会议和省市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制度。 统筹安排或自主选择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定期深入企业调研指导工作,听取企业家意见和建议。针对重点民营企业深入开展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专项行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运行、投资和项目 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四)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营企业维权投诉的受理工作,对受理事项,有关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 设立全省企业法律服务热线和网上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大力推广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 “双随机 ”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 能。
  (三十五)完善推动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机制。健全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省民营经济运行分析,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按月调度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建立民营经济 考核机制,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省政府每年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估,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大民营经济政 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加强政策解读,提高企业对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n bsp;                       &nb sp;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n bsp;                       &nb sp;                       &nbs p;                       吉政发〔2017 〕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我省 “抓环 境、抓项目、抓落实 ”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建设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法治环境,集聚要素资 源,着力补齐短板,强化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着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多渠道增加金融供给。推动新设的亿联银行等民营银行及分支机构加快筹建进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开展票据融资等中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实现债券融资。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 “助保金池 ”业务,增加合作银行范围,提高贷款放 大倍数,增强 “助保金池 ”投融资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金融服务 “三个不低于 ”。落实中国银监会 “续贷”“循环贷 ”“年审制 ”政策,引导做好 “接续贷 ”提前审查,对符 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实现 “无缝转贷 ”。力争2017年支小再贷款累计发放额不低于上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贷流程,降低信贷门 槛,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2017年力争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到20万户以上。(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抢抓国家优先支持东北地区企业上市政策机遇,深入实施 “上市驱动工程 ”和 “百千企业挂牌成 长 ”计划,建立健全省市县拟上市企业孵化培育库,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上市公司扩大再融资规模。加快发展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完善吉林股交所股权托管、挂牌、转让等功能 。建立完善债券发行企业库,落实债券发行奖励政策,扩大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综合运用贷款贴息、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入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重点企业和 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发挥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扩大民营经济融资规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五)支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型、成长型民营 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引导作用,发挥乘数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引导各类子基金协同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产融合作试点示范。推进吉林市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 建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制订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清单,推动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化。积极推动产业链融资、金融租赁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总结吉林市产 融合作试点经验,加快在全省复制推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推动企业降本减负
        (七)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银行 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 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2017年全省市场交易电量力争达到100亿千瓦 时。支持稳增长重点企业开展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鼓励成立各类售电公司,向重点产业园区内的一般用户企业售电。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 “小巨人 ”企业、大型数据中心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 略性新兴产业享受工业用电奖励。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稳步推进风电参与市场交易。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销售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 局、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在全省四大物流区域重点推进1个一级、11个二级、16个三级物流节 点城市建设,构建物流枢纽体系。促进形成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高效衔接、互动发展的联运格局,推广多式联运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沈 阳铁路局驻长春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持续推出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清理规 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机关设立的保证金。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服务平台,整合全省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为企业缴费和拒绝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行精益管理和智能制造。大力推广企业精益管理模式,着力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在汽车、石化、医药、食品 、装备等重点行业,打造一批精益制造标杆企业。引进社会资本建立精益管理投资发展基金,引导投资精益管理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重点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工厂、数字 车间等智能制造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内部挖潜降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 决企业办事难问题
        (十二)推进 “一次性跑动 ”和 “零跑动 ”改革。推行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 “最多跑一次 ”的理念和目标, 深入实施 “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行建立政务服务 “在线咨询、网上办理、证件快递送达 ”的 “零上门 ”机制。推行制定政务服务事项 “一次不跑,事事办好 ”清单,简化办事流程,切实降 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行政务服务全流程在线监管和服务事项进展实时查询。(省政府各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政府守信履约专项督查。加强守信践诺、失信惩戒机制建设,集中清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的 “政府承诺 ”,着力解决政府向投资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各类合同不兑现问题,解决 “新官不理旧帐 ”和政府失信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对落实不力的政府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省软环境办,各市州、 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企业使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建立省级重大工程项 目库,引导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在长春新区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等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适时在全省 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经合局,长春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集中解决投资项 目遗留问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精简前置审批 “五个一律 ”,最大程度方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利用一年时间,集中解决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环 保、消防等历史遗留的节点问题。(省软环境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经合局,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模式,依托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全省统一的中小企 业办事服务窗口,协同政府和社会服务资源,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深入实施政策落实、产融合作、人才支撑、创新创业、市场开拓等服务工程,强化政策协调、市场对接、政府帮难等 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点对点、个性化精准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着力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十七)大力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性制 造能力。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支持科技 “小巨人 ”企业。同时注重在推动智能制造与精益管理并进中培养工匠精神,成就 “吉林工匠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 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围绕汽车、轨道客车、卫星等产业,突出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服 务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引导制造业企业创新生产经营模式,选择10户企业开展制造业服务化试点,重点推进100个服务业重大项目和42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着力打造吉林服务品牌。(省 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健全完善返乡创 业市场准入、税费减免、土地使用、财政金融等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返乡创业带头人培育及各类创业典型培树,建设一批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落 实现有创业孵化基地、工业园区等相关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推动品牌培育引领,打造 “百年老店 ”,推动消费品工业质量升级,开展 “三同 ”工程试点,促进 “ 三标并轨 ”。加大对大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培育力度,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2017年力争推动400 户企业入规升级,并给予财政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进民营经济 发展改革试点。继续加快长春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长春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示范,着力推动用市场化手段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 制机制,推动构建民营企业增强创新发展动力的创新环境,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支持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总结试点示范 经验和成果向全省复制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二)建立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吸纳就业等主要指标和突出贡献,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 作为联系点,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联系10-20户民营企业,分管负责人联系30户以上,为企业项目建设、市场开拓、降低成本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实行定期联系、定期调度、重大联系 事项跟踪督办,着力解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示范建设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引领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民营企业在项目建设、合资合作、企业改制、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上引入法律风险评估机 制。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提升 “吉商 ”经营理念、管理能力和法治素养,开展现代企业制度、精益管理、转型升级专题培训。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 “领军吉商 ”评选活动,提 升吉商社会影响力。引导民营企业家崇俭尚廉、树立新风,增强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诚信经营意识,赢得社会尊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营造投资营商社会氛围。加强媒体舆论引导,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深入解读国家和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 各地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大力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编制全省投资营商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定期发布评价 报告,促进持续改善投资营商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和发展预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软环境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督查。实行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按月调度、报告通报机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家 开展视察质询,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政府进行评议,开列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查,做好限期整改。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推动民营经济政 策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督查回访,省软环境办负责对各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开展评估工作。(省政府督查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软环境办,各市 州、县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n bsp;                       &nb sp;                       &nbs p;                                                 & nbsp;                       &n bsp;                       &nb sp;                吉林省人民政府
                       &n bsp;                       &nb sp;                       &nbs p;                                                 & nbsp;                       &n bsp;                       &nb sp;                2017年4月16日

 

                       & nbsp;                       &n bsp;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n bsp;                       &nb sp;                       &nbs p;                     (吉市政发[2018]1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加大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激发民营经 济活力,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业创新环境、法治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 )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引导企业使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库,引导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提 升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中的份额,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等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开项目信息,确保各类投资主体 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本土企业新建重大项目,由属地政府按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经合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 发区管委会)
(二)全面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建立投资项目大数据管理平台,并依托该平台对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容缺承诺审批机制,最大限度缩短项目生成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相关审批部门)
(三)集中解决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专项攻坚推进组,抽调相关部门专业 人员利用一年时间,依法集中解决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质监、安监等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 关审批部门)
(四)支持民营企业项目建设。择优支持“6411”产业体系内项目,对重大服务业项目给予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 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两化融合,鼓励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制造业服务化方面发展,择优对设备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 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对设备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降低经营成本
(五)抓好普惠性政策在民营企业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政策。严格落实 国务院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的决定。全面落实国家现有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 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开 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深入推进“阳光服务”,简化企业办事环节,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权责清单,切实增强行政执法透明 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务公开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编办、市物价局、市社保局)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用,为 吉林市企业提供应急贷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鼓励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 费率降低至2%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依据政策予以奖补。对年实际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当年度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 的标准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八)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充分利用售电侧改革试点有利契机,鼓励成立和培 育多元售电公司,重点支持工业园区企业供电。积极争取省直购电优惠政策,扩大参与直购电企业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获得省用电奖补的“小巨人”企业、大型数据中心等高新技术 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等,市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九)加快推进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 建设。整合人民银行、发改、工信、工商等单位和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信息清单,构建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支撑的产融合作服务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共建共享 ,产融信息高效对接的网上平台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
(十)建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发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成立子基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十一)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建立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数据库。对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实现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20万元。对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前期奖补5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一次 性奖励100万元。对重组ST类公司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 担保额。鼓励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市投融资担保公司作用。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多渠道募集资金,增加资本金,2020年前,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金5亿元 ,提高为企业融资授信单笔额度,提升其担保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十三)鼓励创新金融产品。拓展提升“助保金池”业务,市、县两级政府配套投 入或增加“助保金池”铺底资金,实现“助保金池”业务全覆盖,积极探索增加合作银行、提高贷款放大倍数。完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 抵押信用贷款。设立“科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鼓励银行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纳税信用 贷款”等融资业务。落实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并对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工作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对创新金融服务有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 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
四、建立人才培育机制
(十四)强化人才引进。鼓励国外专家来吉创业、就业,按照企业实际支出 工资额度不超过50%比例给予特殊津贴补助,按相关政策提供公寓住房、子女就学、就医等政策支持;鼓励国内外创新创业团队来吉工作,开展“江城英才”评选,按创新创业成果给予5万 元―100万元资助;鼓励大学生来吉创业、就业,享受公租房、创业贴息贷款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
(十五)注重本地人才培养。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培育领军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弘扬“重德重义、敢闯敢为、善融善创、思源思报” 的吉商精神;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支持民营企业高管到知名高校进修;推进产教融合,加强市内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民营企业对口合作,鼓励企业根据用人需要与相关学校签 订委培协议,定向培养技术人才,建立校企实训基地,按照实训规模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
五、支持企业科技 创新 
(十六)加快推进双创平台建设。对当年被认定或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双创”基地、“双创”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 )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大众创业,对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和创业指导师服务,充分发挥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作用,解决农民工本地就业问题。(责任单位:市 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对新认 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贴。(责任 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八)推动企业产品质量升级。对首次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著名商标等省级荣 誉、成长性好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百年老店”“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权利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国 际商标的企业给予注册费一定补助;对首次认定省老字号等省级荣誉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 新产品应用示范。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市场化应用的我市企业,市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通过省级新产品认定,年产值达到 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加快民营企业梯次培育。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首次纳入限 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方向发展,择优给予奖补或贴息。(责任单位:市 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市场。推进“品质吉货、行销天下”活动,对民营企业参加“一带一路”节点城市的国 内外展洽活动给予补助。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电子商务建设,鼓励民营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展网络销售,对与阿里巴巴、百度等大型电商平台开展战略合作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对跨境电子商务民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吉林保税物流园开展对外贸易的民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完善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鼓励优先采购地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 局、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市政务公开办)
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二)严查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各类违法违纪扰企行为,对查实的扰 企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和领导责任。在查办案件中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营造平安稳定社会 环境。(责任单位: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软办)
八、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三)建立联系企业制度。按照“641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 向,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实施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包保联系,实行定期联系、定期调度、重大联系事项跟踪督办,为企业项目建设、市场开拓、降低成本等提供精准服务,示 范建设“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四)畅通政商交流渠道。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渠道, 每半年举行一次市领导与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发挥工商联在政商关系中的纽带作用,建立“建言”直通车平台,畅通民营企业向政府建言献策绿色通道。建立民营企业家交流服务平台,定期 开展交流互动,解读政策、沟通情况。(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信局)
(二十五)培养企业家精神。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 的社会氛围,弘扬企业家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以及追求卓越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为企业家提供高效、务实的服务,讲好“吉商故事”大力宣传创新创业典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家给 予适当褒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软办)
九、保障政策落地
(二十六)强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 办法,健全基金管理机制,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奖补等支持方式,重点用于‘6411’产业体系中重点企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当地财力情况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对市奖补的企业、项目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二十七)强化政策宣传和督导。全面梳理我市已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印政策指南,开展政策集中宣传活动。建立民营经济政策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政策培训 。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落实政策情况开展监督。建立督办机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落实政策情况定期开展督查。(责任单位:市 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政府办、市软办、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文件要求,结 合实际依法合规制定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