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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连续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18-07-19

       近日,吉林省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工伤人员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升幅度为近年来 最大,吉林省工伤人员的获得感随之大幅提升,这也是吉林连续第六年提升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通知》规定,凡2017年12月31 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已经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 236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 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每月增加13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 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应当 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此调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