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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长岭县破坏林业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剖析

发布日期:2018-06-26

2017年8月7日,松原市纪委对长岭县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张志 岭采取重要审查措施。同日,对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大队长郭宪玉采取重要审查措施。

起因得从2015年4月说起。当时,长岭县 森林公安大队对41起毁林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其中有12起是国家林业局督办案件。时任长岭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志岭主持召开了一次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会上,在个别案件定性上,张志岭 在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前提下,没有充分进行研究论证和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直接拍板形成了会议纪要,并明确作为以后类似案件定性的参考依据,直接导致这41起毁林案件涉法人员最 终未追究刑事责任,仅处以行政处罚后逍遥法外。而身为执法者的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大队长郭宪玉,虽然参加了会议,在明知已经构成严重毁林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却没有坚持。就这样,长 岭县在之后的专项整治行动中,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没有立过一起刑事案件、追究过一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祸根”就此埋下。

张志岭在分管长岭县林业的两年多时间里,官僚主义严重,责任意识缺失,不研究林业部门的业务,不在意长岭县的林业现状,不关心林地的大量损毁,习惯用会议落实会议。仅2015 年就损毁林地1000余公顷,遭到了国家林业部的点名通报批评。张志岭任内未尽分管副县长职责和担当,却热衷于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帮助他人拉项目、跑补贴,先后受贿近380余万元。

不抓不管

形式主义的 “温室效应”滋生滥伐“土壤”

国家林业局相关部门对长岭县林业生态环境造到破坏的问题一直高度关注 ,2015年曾经专门约谈过长岭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张志岭作为分管副县长虽被约谈却毫无警醒意识,以文件落实文件,用会议代替整改。

上行下效,时任长岭县林业局局长的刘剑飞以身体有病为由“泡病号”,长期在岗不在位,遇到矛盾绕着走。对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涉林案件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不落实 、打折扣,用抽查代替普遍检查,导致国家公益林大面积损毁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专项整治行动有头无尾、不了了之,不但没有形成震慑,反而助长了滥伐、盗伐、毁林开垦不法之徒的嚣张 气焰。

2016年9月,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又发现12起毁林开垦案件,涉案面积100余公顷。长岭 县也因此在国家2015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综合评级工作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正是因为相关领导和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决策部署上不碰硬、打折扣,才使得 一些违法之徒有了肆意妄为的“土壤”,最终导致长岭县林业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养痈成患。

内外勾结

监守自盗的“破窗效应”终酿“毁林之殇”

森林公安机关是保护林业资源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

2007年,当时在长岭县公 安局工作的郭宪玉主动放弃公安局副局长的领导职务,心甘情愿地“下嫁”到森林公安大队任大队长,其目的不是为长岭林业生态保驾护航,而是为了中饱私囊。心中藏私怎能担当,眼前有 利焉能不滥?郭宪玉任内,长岭县滥伐、盗伐、毁林开垦活动猖獗,皆因其私心作祟,监而不管甚至徇私枉法。

2008年2月, 郭宪玉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以低于市场价近25万元的价格承包了前七号林场近40公顷林地,并纵容转包人滥伐。2010年至2015年间,郭宪玉曾4次接受私营木材加工厂老板尹立安排的外出旅 游。2012年9月,郭宪玉收受前七号林场护林员汤某2万元好处费后,指使民警将汤某毁林取土违法犯罪行为由刑事立案转为行政处罚。

上梁不正下梁歪。因郭宪玉长期“以身做贼”,长岭县森林公安民警从上到下也惯于以罚代管、以罚代刑,不作为、滥作为甚至徇私枉法。长岭县太平川林业派出所所 长付廷进不但为蝇头小利包庇纵容毁林涉刑人员,而且故意“引导”不法村民在其本人承包的三团乡20公顷林地内盗伐毁林,以方便其开垦后对外发包牟利。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副大队长焦 德海、森保科科长张如意和科员陈树强等人担当精神不够,责任意识缺失,在办理盗伐林木案件时,既不敢碰硬,又枉顾群众诉求,广大群众深感失望甚至绝望。

2017年11月,张志岭、郭宪玉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16名林业系统党员干部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有3名森林公安民警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这长长一串接受违纪违法处理的人员名单,何尝不是长岭县党员干部队伍的一次惨痛教训!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 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言犹在耳,铿锵有力,毁林之殇代价惨痛,崽卖爷田不可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