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红色孵化 | 中心动态 | 人才政策 | 就业服务 | 企业家交流平台 | 双创平台 | 税法服务 | 示范基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该如何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呢?一起来学习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主办单位: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0号 邮编:132011 联系电话:0432-62024015 | |
吉公网安备:22020402000407号 吉ICP备12005863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