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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近日,四川、浙江、云南、吉林、湖北、广东、上海、海南、新疆、宁夏、内蒙古、江苏、重庆、贵州、甘肃、北京、福建、西藏、黑龙江、江西、河北、山西、广西、山东、陕西、湖南、天津、河南印发通知,明确了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有关事项。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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