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红色孵化 中心动态 人才政策 就业服务 企业家交流平台 双创平台 税法服务 示范基地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 文章内容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2022-09-29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 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 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