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红色孵化 | 中心动态 | 人才政策 | 就业服务 | 企业家交流平台 | 双创平台 | 税法服务 | 示范基地 |
为深入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
《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一起了解一下↓
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
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主办单位: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0号 邮编:132011 联系电话:0432-62024015 | |
吉公网安备:22020402000407号 吉ICP备12005863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