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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小微企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2-07-19


吉林市中小微企业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市政府批准设立并开展了“吉林市中 小微企业种子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管好用好种子基金,最大限度发挥种子基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贷款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项资金池、通过金融机构增信放大、主要为吉林市城区、开发区内中小微企业群体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 ,实行风险补偿机制,确保种子基金健康高效运行。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人员组成的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种子 基金出资人,吉林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受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作为种子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决定与吉林市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 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以种子基金铺底资金为限为种子基金贷款企业提供一般责任保证,作为贷款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扩大融资规模,服务更多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    基金来源、使用原则


第四条  种子基金来源


种子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计划规模36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1年5月末,质押账户余额2721万元,风险补偿金账户238万元,合计2959万元),基金管理人依据此管理办法与合作 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业务。种子基金分期转存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不高于种子基金5倍放大额度开展贷款业务。种子基金利息作为管理人基金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工作人 员工资、专家评审费、办公经费、诉讼费等。


第五条  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种子基金每笔贷款业务按贷款额度在每个贷款周期向贷款主体收取1%的风险补偿金,用于扩大种子基金规模,风险补偿金不予向贷款主体退还。


第六条  种子基金使用原则


(一)种子基金支持的授信企业,必须属于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符合市政府支持方向。
(二)坚持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管理 方式科学化原则。


(三)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四)种子基金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


种子基金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种子基金铺底资金余额的10%(含);贷款利率根据同期国家基准利率商定,种子基金支持企业累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八条 企业获得的贷款仅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债务、弥补企业亏损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申贷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环保事故、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风险因素,或发生出售、兼并、重组等行为,申贷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适时作出应 对,确保种子基金安全。


第三章    基金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人工作,确保种子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一)落实市政府对种子基金使用方向和措施意见。


(二)对种子基金年度运转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三)确定和审核管理人工作经费。


(四)审查批准种子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发布种子基金年度工作指南。


(二)指定专人负责种子基金业务管理,建立种子基金和风险保证金业务台账,定期与合作银行对账。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合作银行推荐的拟授信企业进行评审,出具《推荐函的复函》。


(四)收取风险补偿金、承担种子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种子基金贷款业务,建立专门业务台账,定期与管理人对账。


(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负责授信审核、向管理人推荐拟授信企业、按管理人出具的《推荐函的复函》发放贷款、贷后监管与风险把控、出现逾期代偿办理等。


(三)负责利用法律等手段追索种子基金代偿企业,追索资金当日存入基金管理人账户。


第四章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


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支持范围为吉林市城区、中新食品园区、北大壶、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生产经营业绩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二)重点支持符合我市4645 发展战略布局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成长性较好,符合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和项目,并着力支持“四上”企业发展。


(三)申请企业须具备合理的借款用途、良好的财务状况、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可靠的还款来源。


(四)申请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不得涉及小额贷款及典当行等经营行为。


(六)能足额落实管理人要求的反担保措施。


(七)管理人和合作银行要求其他需具备的准入条件。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受理。初次申请,申请企业须向合作银行及管理人报送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合作银行初审合格登记后纳入办理程序;续贷申请,申请企业须在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后 ,再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续贷申请。


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贷款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上两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


4.当年银行流水;


5.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6.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定;


7.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资产清单及资产证明(相关证照复印件);


8.企业本年度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


9.近6个月完税证明或水电费缴纳证明及员工工资表;


10.其他授信必要材料。


(二)审核推荐。合作银行按授信流程对申贷企业进行考核后,提出推荐意见形成《推荐函》(见附件)报管理人。


(三)管理人初审。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核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并实地考察确认风险可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形成报告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决策。


(四)专家评审。管理人召开评审会,由专家对合作银行推荐申请企业进行评审;管理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的复函》。


(五)贷款审核发放。合作银行接到管理人《推荐函的复函》后,由管理人向申请企业收取1%的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放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第六章    种子基金代偿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代偿


(一)基金代偿。授信企业贷款逾期五个工作日内,经合作银行行使穷尽追索义务后,合作银行应向管理人出具《告知单》及追索档案,管理人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种子基金管理委 员会,经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对代偿无异议后,由种子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规定的风险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二)代偿追缴。代偿发生后,管理人、合作银行分别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并承担各自费用。


(三)基金补足。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末将收取的风险补偿金及时转入种子基金资金池,用于扩大种子基金规模。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暂停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种子基金暂停受理新增业务:


(一)代偿笔数超过当年发生笔数的10%(含);


(二)代偿金额超过当年发生额的10%(含);


(三)存量种子基金贷款余额超过种子基金池余额5倍;


(四)或由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本着严控风险的原则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解散


种子基金项目下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方可解散。


第七章    责任认定追究


第十八条  强化对基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市社会诚信系统及银行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合作银行需严格履行审贷、放贷程序,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保证自身经营合法合规,防控金融风险;专家组成员应尽职履责,本着审慎经营的原则为小微企业做好服务,并协助银行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二)强化基金管理工作具体承办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对审核认定未按相关制度和规定程序办理,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内外勾结,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代偿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将追偿相关责任人的代偿损失,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二一年九月


(文章来源: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