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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公布2012年消费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13-05-11
新文化报讯(记者杨晋浩温月通讯员桑立伟) 在2013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 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3月14日,吉林市工商局、吉林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12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以下为部分案例介绍。

  案例一:加气站售劣质车用液化石油气

  案情:2012年7月2日,舒兰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群体维权申请,称在购买使用舒兰市某汽车加气站的车用液 化石油气后,多数车辆出现零件损坏现象,要求加气站赔偿损失。舒兰市工商局迅速联系黑龙江省一家质量检验机构对该加气站销售的车用液化石油气实地抽样,检验后发现有三项数据不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该加气站于2012年6月27日从大庆一公司购进15吨不合格车用液化石油气。截至案发时,已将其中13吨车用液化石油气销售给舒兰市的出租车司机,剩余的两吨运至 长春用于民用销售。处理:该加气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823元,罚款53787元的处罚。同时督促其将近 70万元赔偿金赔付给受害消费者。

  案例二:物业公司滥收物业服务费

  案情:2012年3月12日,蛟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 蛟河市一家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要求购房者必须缴纳“有线电视配套费”等10余项费用,不缴纳不给购房者钥匙。经查,自2011年12月起,该物业公司在为商品房购买者办理入住 手续时,要求购房者缴纳“有线电视配套费”1200元。对不交费的购房者,该物业公司不准入住。截至案发时,已收取125户“有线电视配套费”,共15万元。处理:该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指的限制竞争,构成滥收费用行为。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邮局擅自开通短信征收服务费

  案情:磐石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市邮局在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过程中,授意下设的28个邮政储蓄网点在储户不知情 的情况下,其窗口服务人员在开户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栏内的短信服务项上擅自打“√”,并告知储户开通短信服务是开折时必须带的,短信服务免费使用两个月,两个月后包年每年30元费 用。经查,该市邮政局下设的邮政储蓄网点,自2010年8月开办此项业务至今共收取短信服务费5000元。处理:该邮局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 条的规定,构成了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责其改正上述合同欺诈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四:卖房广 告中含违法格式条款

  案情:2012年6月1日,永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时,发现吉林省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吉林市某报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违 法的格式条款内容。经查,该公司为销售商品房,将含有“本广告仅为要约邀请,所有细节和相关约定以政府批准的文件及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权”的 格式条款内容在某报刊做广告宣传。至案发时,其没有销售商品房,没有违法所得。处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格式 条款权利的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五:利用指示牌广告虚假宣传

  案情:2012年3月10日,吉林 市工商局昌邑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某金店的户外指示牌广告宣传“中国著名品牌,香港某珠宝”等用语,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李某从2009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4日 ,在昌邑区注册了个体经营的金店,同时使用直系亲属的身份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某珠宝”商标,同时又分别在香港注册了“某珠宝”商标和“香港某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 离岸国际公司。当事人使用这些证明文件委托吉林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置户外广告对所销售的金银饰品进行宣传。处理: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 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对其予以停止广告发布,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