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红色孵化 | 中心动态 | 人才政策 | 就业服务 | 企业家交流平台 | 双创平台 | 税法服务 | 示范基地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今天带你了解↓
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示例如下:
【例】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主办单位: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0号 邮编:132011 联系电话:0432-62024015 | |
吉公网安备:22020402000407号 吉ICP备12005863号-1 |